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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艾晓明 广州学者 女权行动者
各位朋友:
5月8日,海南省万宁市发生了一起小学校长带该校6名女生开房 的恶性刑事案件。我们一直在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 期待案件得到公正解决。但从警方公布的办案情况来看, 我们认为万宁公安局在侦查该案的过程中存在渎职情况。
现向公众征集千人签名,问责海南省万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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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公开信如下:
关于万宁市公安局办理
“校长及政府人员带小学女生‘开房’案”
涉嫌渎职的公开信
5月8日, 海南省万宁市发生了一起小学校长陈某鹏和政府工作人员冯某松带小 学女生“开房”(在宾馆共用房间过夜)的恶性刑事案件。 我们一直在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期待案件得到公正解决。
5月13日, 万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李有恒警官对社会公布办案情况, 称案件受害人“处女膜未破裂”、“未被强奸”。 此宣称不符合受害人家长从第一次法医检查得知的情况, 舆论骇然之下, 我们十分怀疑万宁市公安局是否具备相当的办案能力, 以及对案件进行公正侦查的职业操守。我们甚至有理由相信, 万宁公安局在侦查该案的过程中存在渎职情况。
一、定罪方向误导:“处女膜未破裂不算强奸”
在5月13日万宁警方的案件通报会上,万宁警方称“ 处女膜未破裂不算强奸”。
根据1984年4月26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 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六条规定:“奸淫幼女罪, 是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的行为,其特征是:1. 被害幼女的年龄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2.一般地说, 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 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的行为,就构成犯罪;3. 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即应视为奸淫既遂。” 虽然该司法解释在2013年1月18日因两高的法律清理行为而失 效,但这实际上表明了公检法机关长期以来对于强奸罪的官方态度: 幼女是否同意不是案件定性的关键; 对幼女奸淫既遂采取比强奸成年女性更宽松的标准。
至今有效的1981年7月27日最高检察院《 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是否可以检查处女膜问题的批复》中称:“ 办案的实践证明: 处女膜的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 检查的结果常常是弊多利少。”我们认为,万宁警方草率对外宣称“ 处女膜未破裂不算强奸”不符合刑侦专业常识, 误导公众对法律片面的理解,造成超出本案的恶劣影响。
本案有多名被害人,在强奸案侦破中, 多名被害人的证词会存在相互重叠映证之处,因此证据效力较大( 被害人陈述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性质为直接证据)。
公安在办理强奸案件时,DNA证据至关重要。一旦接到报案, 就必须立即进行阴道提取。在强奸行为发生后三天内, 可以通过阴道提取技术提取到加害人的DNA(通过精液、汗液)。
万宁警方公布的四份法医鉴定中,有一份法医鉴定上清楚地写明“ 会阴体正中线有1厘米裂伤痕”,此裂痕是否是新裂痕? 如果被害人生殖器有新裂伤,并且在其阴道中提取出犯罪嫌疑人的D NA,便可认定此次强奸行为的存在。 而只要能证明嫌疑人与幼女有发生性关系,不管此次还是之前, 性质都是强奸。
在本案中,警方仅通过法医对被害女生外阴的法医鉴定、未提及阴道 DNA鉴定结果,以及证人证言的研究和分析,便草率下结论, 是极端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
二、污名被害人,为嫌疑人开脱罪名
万宁警方在14日下午的新闻通气会中对外宣称, 被害女生主动联系该小学校长和该政府工作人员。 这种表达颠倒黑白,也不符合公安办案规则。 在性侵害案件的侦破过程中, 公安干警绝不应当对受害人的道德表现进行事实收集或发表主观评论 ,而只应对案件核心事实情况负责。
万宁警方在对外的案件通报中,提及被害女生主动联系犯罪嫌疑人; 这是与案件性质无关的事实,警方如此对外发言,对受害人不利。警 方的说辞,将未成年人向老师和长辈寻求帮助的行为,描述成类似“ 主动招嫖”,而有意忽略其未成年人身份, 以及有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性关系上无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 力的事实。
同时,犯罪嫌疑人是小学校长和政府工作人员, 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 且在社会上有相应阅历和社会地位。 在离家出走的女生联系他们之后,他们未能及时通知家长, 反而图谋对其进行性侵害,警方却在通气会上将此恶劣行为一笔带过 ,忽略嫌疑人的犯罪故意和一再表现的强烈强奸动机, 将话题引向学校和家庭教育——言下之意,是女生们“自作自受”。
早在2003年7月28日,教育部、公安部、 司法部针对陆续发生的多起教师强奸学生的恶性发生事件, 就曾联合发文(《 关于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的情况通报》)。 因此,小学校长陈某鹏无论是作出猥亵还是强奸行为, 都是知法犯法。但是,万宁警方在案件通报中, 一方面苛责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 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轻描淡写,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我们据此怀疑,万宁警方意在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
三、刑侦工作草率、缺乏法律意识
5月13号晚上,万宁警方表示:“经公安部门对有关检验结果论证 ,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和这六名女生发生性行为, 但是否有猥亵或其它行为,警方仍在进一步调查确认。”我们认为, 警方在侦办方向上,有预设前提,事后按需补证、 按需忽略的错误倾向。
警方仅仅对涉事学生中的4名进行过法医鉴定,DNA检验结果未出 ,另外两名女生并未进行法医鉴定, 为什么万宁警方就能断定犯罪嫌疑人没有对被害女生实施强奸?
即便没有发生插入性行为,也不能排除强奸的可能性—— 因为强奸罪即使未遂也可定罪,刑法总则23条2款规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强奸未遂和强制猥亵妇女罪(本案应为猥亵儿童, 因为被害女生都未满十四周岁)的都可能表现为没有性器官插入, 但是,前者量刑较重。依据我国刑法规定, 判定到底是强奸未遂还是强制猥亵,关键是行为人“ 是否具有实施性行为的犯意表示”。
据目前媒体调查,陈某鹏将四幼女、 冯某松将两名幼女带至宾馆开房, 宾馆房间具有不为外界知悉的隔离特征, 且陈某鹏是和被害女生在房间中待了整整一晚,共睡一床, 犯罪嫌疑人整晚未睡,不断提出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 这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意图实施强奸行为的可能性。万宁警方仅根据 被害女生处女膜未破裂这一情况,简单地排除强奸行为的可能性, 而避重就轻另选办案思路, 对于性犯罪这类特殊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而言, 太过草率而缺乏法律意识。
我们认为,警方必须综合考虑已被媒体披露的以下情况:
1、被害女生家长对媒体表示受害人被“迷迷糊糊”疑似被下药, 有女生不适被搀扶进入酒店,女生取用了嫌疑人提供的饮料和零食;
2、受害人在KTV包厢存在酒精饮料消费;
3、受害人及家属称嫌疑人陈某鹏要求有偿发生性关系;
4、受害人对媒体称陈某鹏有语言胁迫;
5、被害人家长保存的内裤等物证。
这些细节都对于案件定性有关键性意义。
由于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通常是累犯、重犯, 警方有必要调查两位嫌疑人有无其他犯罪事实。 尤其对于在本案中通过工作关系联系幼女的校长陈某鹏, 必须仔细追查其有无相关犯罪记录, 以及是否曾对其管辖下的其他幼女实施过类似行为。
万宁案不仅仅只影响万宁,在未成年人被性侵案屡屡发生的今天, 万宁案关系到全中国的孩子——司法能否给受害人以公正, 决定了在这个成年人主导的社会之中,能否给未成年人一片净土。
万宁警方的以上种种表现,既显示了其在业务上力有不逮, 在侦办这类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中,有着致命的法律、 技术和性别盲点;又让人担心其职业操守存在缺失, 不能使案件得到公开审慎地侦破。关键是,截至今日, 案件仍然疑云重重,信息公开度极差。因此, 我们对海南和万宁有关部门提出以下要求:
1、 针对之前不负责任,污名幼女的信息发布行为, 向幼女及其家属道歉;
2、 收回之前在没有对证据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不存在强奸” 结论;
3、 向公众解释两次法医鉴定不一致背后的原因, 以及为何在第二次鉴定仍在进行中便对外宣布“鉴定结果”;
4、 停止控制和游说部分家长, 保证公安机关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不受政府内部行政命令的影响, 保证不用各种私下交易手段歪曲事实来达到粉饰太平的目的。
5、 最重要的是,针对这样全国关注和轰动的案件, 万宁市政府应该在其官方网站及时、准确、 完整地公布关于案件的信息,并留下可供查询的公开文字记录, 而不是随意性、选择性地发布本应当是极为严肃、 代表公权机关公信力的信息。
6、 上级主管部门应该对万宁市公安局的案件侦破工作进行监督, 并及时促进案件的信息透明化,消除公众疑虑,保证司法的公开、 公平、公正。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海南,万宁,作为中国公民, 我们会继续监督此案,直至公正来临。
联署名单:
1、联署团体与机构
广州新媒体女性网络
2、联署个人
李思磐 广州 妇女权利工作者
宋志标 广州 媒体观察者
余丹丹 广州 妇女权利工作者
艾晓明 广州 学者 女权行动者
艾晓明 广州 学者 女权行动者
艾老师,敬重你
回复删除南柯舟,公民 ,文化与媒介传播
回复删除加油
回复删除顶一下死一个王八蛋!
回复删除姐,看到这幅照片,我流泪了。深深的敬重并支持。
回复删除小妹贻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