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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贤源:审判陈平福是公开“违宪”!!
——公开违反法学精神!!
几天前,9月4日,我在博客中国上看到甘雨医生的一文——《起诉书全文陈平福因网文面临牢狱之灾!》。原本打算当天下午撰写一文进行法学和政治学意义上的分析。然而,由于自己先前对此并不是非常了解,加之紧看到一文说法而已(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当天在博客中国撰写的几篇文章,篇篇都遭到了管理员的“打击”,即发表不久后被删除。)。于是,自己取消分析该事件。
5日,在博客中国上看到鲁山老泉转载陈平福当事人自己的《我是这样走上“犯罪”道路的》,于此,对此问题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同时,当天在微博上见到众多自由民主追求者纷纷报道陈平福事件的内容。
6日晚,又在网易上看到推荐的《陈平福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开庭》。虽然,这个以新闻消息报道的“证实”内容没有什么实质意义的消息,但是,从最近这众多的材料上,自己基本可以总结比最初看到《起诉书全文陈平福因网文面临牢狱之灾!》一文后更详细的认识了。
坦率地说,看过这些之后,个人非常感慨,出于法学精神,也出于我们追求综合民主或现代民主的世界观、政治观和价值观,自己不得不说,就整个起诉陈平福一事来说,都是在“违宪”法学思想指导下进行的审判。具体地说,我们大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违宪”法学观。
首先,该审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们都知道,目前官方以所谓的“2007年7月至2012年3月,陈平福在网易、搜狐、新浪等多家网站,用博客或微博发表、转载了《向埃及人民学习,我们不想再忍受花言巧语的愚弄》、《不当奴化教育的帮凶》、《中国特色——领导创造思想》、《抗拒民主和法制,全民族都是输家》、《我在自己的祖国被自己的仆人欺负》等34篇文章”来裁定陈平福犯有“通过互联网攻击党和政府,诋毁、诬蔑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都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明确有以下条款: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我们亦知道,陈平福生活在中国大陆地区,即我们大陆绝大多数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简称“中国”的地方,这样一来,他就是《宪法》第33条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既然他是这个地方的“公民”,那么他就理应有这里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即宪法第35条、第41条的内容。
毫无疑问,陈平福此次获罪的原因是一个公民行驶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而这个权利又属于宪法第35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权利。
因此,对陈平福的起诉,本身就违反了宪法的精神,是对宪法的不尊重,对宪法明确公布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蔑视,甚至是践踏。
其次,此次说陈平福的行为是“通过互联网攻击党和政府,诋毁、诬蔑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们法学人都知道,根据法理学的基本原则,上位法拥有最高权威,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当“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精神,制定的“下位法”无效。在此,我们也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属于法理学上说的“上位法”,是根本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主旨和原则;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它属于法理学上的“下位法”,是部门法,是根据“上位法”的《宪法》来制定的。因此,我们现在根据“上位法拥有最高权威,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基本原则,就不难发现,此次所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对陈平福进行起诉的法律准则和内容,其本身就因为陈平福拥有《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的保护,即我们说的甘肃省兰州市中级法院所根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内容审判陈平福,其本质是违反了宪法,或者说,甘肃省兰州市中级法院没有尊重宪法。
第三,陈平福有言论自由,但是他的这些文章是否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呢?这里显然存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的内容。我们知道,裁决陈平福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就应该有犯罪事实,即陈平福的这些言论是否起到了作用?他的这些文章内容又是否“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结果呢?按照《刑法》上的“无行为则无罪行”、“无结果则无罪”和“罪行法定”原则,我们在此根本就找不到陈平福有“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更不存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结果。既然没有行为,又没有结果,那么,官方根据什么来裁决“危害结果”来审判陈平福呢?
第四,陈平福的文章内容本身应该值得分析。我们都知道,此次官方以“2007年7月至2012年3月,陈平福在网易、搜狐、新浪等多家网站,用博客或微博发表、转载《向埃及人民学习,我们不想再忍受花言巧语的愚弄》、《不当奴化教育的帮凶》、《中国特色——领导创造思想》、《抗拒民主和法制,全民族都是输家》、《我在自己的祖国被自己的仆人欺负》等34篇文章”为由起诉陈平福,却不对文章内容的来源和本质进行分析,然后直接裁定陈平福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我们根据目前官方和媒体所说的,陈平福是“据陈平福公开发表的多篇博文所述,他原是皋兰县一家国企学校的数学教师。2005年,他遭遇了一连串的生活打击。先是企业倒闭导致失业,继而又生了一场大病,负债累累,孩子又要上大学,生活难以为继。不得已,他来到省城兰州,靠拉小提琴卖艺为生,却多次遭遇当地政府救助站的‘驱逐和羞辱’”。换言之,陈平福所有自己撰写的文章,都是来自于自己对现实生活的切身体会,是来源于悲惨的命运。因此,我们就可以这么说,陈平福的创作,实际上和文学作品、时政评论、新闻消息等内容是一样的,都是来自于生活。这样,我们就可以推演出一系列很滑稽,甚至很荒唐的结论:目前大陆所有的言论都是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无论是中共央视,还是省市媒体,还是一般平民,他们对现实生活的赞美或批评,都是与陈平福的创作来源对象一样,即来自对现实社会的“感知”——不管是好的感知,还是坏的感知。既然都是人们对现实生活的感知,那为什么陈平福的言论就是“颠覆国家政权罪”?而中国大陆央视、省视、地视,乃至各报纸、杂志等等,这些所有报道、刊出对生活感知的文章,其内容却不认为是“颠覆国家政权罪”?因而,我们可以说,如果陈平福发表对现实生活的感言文章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那我们所有人都应该是这样的,根本就没有彼此区别。
综合地说,此次对陈平福因对生活感受发表了一些文章而起诉他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无论从何种角度分析,我们都会裁断一个事实上存在的问题:甘肃省兰州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他们对中国大陆的宪法、部门法实在太缺乏真知了解,仅是以应付差事去解决问题。当这样一群法盲执行宪法及其相关法律时,我们所看到的,就必定是社会的悲剧和群众的悲剧.
公开“违宪”,就应该执行“违宪”审查制度,即对司法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以匡正宪法在国民心中的至高地位!
来源:一五一十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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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迪社区:陈平福事件,也许就是一个分水岭
陈平福,一介草民,书生,教师,下岗买断,遭遇人生的种种苦难与不幸。走投无路之下,靠街头拉小提琴卖艺谋生,就最后一点活路当地政府都不给他,硬将他逼上绝路。哭诉无门,他将自己的遭遇和不满写成文字发在网上,这下惹恼了当地政府,现在要以“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论诛。2012年9月4日,正式将陈平福起诉至法院。
因言获罪,“文明时代”搞文字狱,真让人怀疑自己的眼睛!甘肃一直就是极左的急先锋,文革是如此,进入现代文明了,亦是如此。
此等案子,地方不敢独断专行,一定会向上请示的。中央肯定插手其中,中央的意思就就最后的判决结果。如果,陈平福被判无罪,说明我党是何等的开明,国民之幸甚也。如果,陈平福被判有罪,也许就是一个时代的终结。
陈平福,一介草民,不足挂齿。但陈平福事件,也许就是一个分水岭,是大事件。
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发贴者 08charter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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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克峰:兰州检察院起诉陈平福无异于在践行“新黑五类”的理论
我不认识陈平福先生,之前也从未访问过他的博客,他的事情是两天前进入我视野的。两天来,我看了找得到的陈先生的博文,有些话,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首先还原陈先生的生活经历:失业后千里迢迢从兰州到云南蒙自民办学校任教,警方却勒令校长以“不适合这个工作”为由辞退他,仅十天再度失业,还赔进上千元路费,一餐动辄成千上万的“公仆”们自然体会不到一千元对失业者意味着什么!2005年,他因心脏病住院,不到一星期花费五千多,还需要五万元做心脏支架植入手术,不交钱医院便停药,回家等死!最终是亲属凑够钱,才救下一命。为还债,他沿街卖艺,却遭到来自公安、城管、救助站、保安不断的“执法”,兰州救助站的人甚至抓着他的四肢往铁笼囚车里扔,用羞辱的方式剥夺他谋生的权力……
看到这里,包括兰州检察院在内的“公仆”们应该觉得害臊,但他们显然不害臊;看到这里,包括兰州检察院在内的“公仆”们应该反思一下在底层民众啼饥号寒的时候自己每年“三公”消费是多少?但他们显然不愿意;看到这里,包括兰州检察院在内的“公仆”们应该由于纵容公权肆意践踏公民的人权被起诉,但这显然是白日做梦。相反,只因为陈先生写了(含转载)几篇博文就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起诉他,非要置他于死地,天理何在?
诚然,陈先生的博文中有些过激的言辞,但这应该看作是受过教育的、不幸沦落到底层的、呼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弱势者悲愤情绪的渲泄,给予体谅。温总理说过:“我深知‘国之命,在人心’。消除人民的怨气,实现人民的愿望就必须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放眼神州,与他处境类似并且有着类似情绪的人何止成千上万!?共产党执政为民,却有那么多人生计艰辛,某些“公仆”不好好反省自己,素餐尸位,反而要起诉他们,剥夺《宪法》赋予他们的批评政府的权力,不让他们渲泄怨气,单凭这一点,就枉称“共产党”!
陈先生博客里的文章,部分是他自己写的,部分是转载的因而是民意的表达,现在却揪住他一个不放,不是杀一儆百是什么?而杀一儆百是《宪法》应该有的精神么?陈先生博客里的文章,除了部分流露出过激情绪,部分文章则是揭露体制的弊端,呼吁推动“政改”,而“政改”难道不是中央既定的方针么?这何罪之有?陈先生博客里的文章,我找不到明确的“煽动”人们起来“颠覆国家政权”的语句,一个有着八千万党员的执政党是这么容易被颠覆的么?真正在从事着“颠覆国家政权”勾当的却是某些“公仆”:他们胡作非为,离间党和人民的感情;他们贪腐无度,侵蚀共和国的基石;他们阻扰“政改”,为了自己既得利益置国家、民族于不顾。长此以往,国将不国。请问兰州检察院,为什么不起诉这些害群之马?是柿子挑软的捏么?
前不久,中国现代国际关系所美国所所长袁鹏发表了题为《中国真正的挑战来自哪里》的文章,提出了臭名昭著的“新黑五类需要防范”概念。“新黑五类”包括“维权律师、地下宗教、异见人士、网络领袖、弱势人群”,陈先生应该属于“弱势人群”吧。与“文革”时期的“黑五类”不同,“新黑五类”是基于权利意识,是为自己和大多数人主张公民权利的人,陈先生就是这类人。如果不能保护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弱势群体,反而将其或者代言人视为国家的威胁,纳入维稳范畴,岂不是与人民为敌?果真如此,“国家政权”才是真正面临被“颠覆”的危险!
兰州检察院起诉陈平福无异于在践行“新黑五类”的理论。
醒醒吧,兰州检察院,你正滑向危险的深渊!
来源:作者博客
2012年9月1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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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杂谈』:“陈平福事件”保险公司介入
作者:银_苑
陈平福事件中,“陈平福”其实只是一个符号而已。他大可以是“赵东去事件”,可以是“钱西来事件”,也可以是“孙南方事件”,“李北京事件”……
陈平福事件,是一面镜子?是一泡尿?不妨照照自己,是孙悟空?还是猪八戒?
从某种程度上讲,对别人的关注,就是对自己的关注。今天为别人呐喊,就是为了明天的自己呐喊。
不要说,我从不写什么狗屁文章,也不发表任何评论,陈平福事件不会发生在我身上。那么,你会不会一个人在家里看看黄片放松一下,你说,不会。我信!
那么,你会不会童趣勃发玩玩躲猫猫,会不会饥渴难耐喝杯茶。。。你说,都不会。我信!!
那么,你宅子是不是建在白虎之地,阻碍了人家的升迁发财,人家大笔一挥:拆!你信不信!
就算你宅子是块占了龙脉的风水宝地,人家相中了,划了一个圈:拆!你信不信!!……
到那时,恐怕你没有了打酱油的闲情逸致,只好哼唧着“生命没有汽油贵”的挽歌。
归根结底,就是说,七月一,鬼门开。在满世界大鬼小鬼逡巡的情况下,会不会遇上鬼,谁都心里没底。没遇上更好,遇上了怎么化解。所以,最好的规避原则还是买份保险。
保险,这一业务大家都已耳熟能详了。这里,我就以车辆保险为例。事实上,并不是所有投保的车辆都会出事,但没有任何一个车主有十足的把握保证自己的车辆不出事。
因应这一现象,我们有必要成立一个保险公司。
保险对象:
1 ……
2 ……
3 ……
4 ……
5 ……
为了节约大家的时间,以上就省略了。简称“五类人”。
投保金额:
一,围观。
其实仅仅围观是不够的。勿庸讳言,围观有时可以使施暴的一方有所收敛或者发怵,但面无表情的木然围观,有时也能助长施暴者的表演欲望。所以,围观只能算小额保险。
二,表情和肢体语言。
可以横眉冷对,可以怒目圆睁。不是有目光如电么,不是有目光如炬么,目光聚焦一处,可以焚毁一个世界。
可以挥拳,可以跺脚。只要步伐一致,大地都会颤抖。
三,发声。
发声也绝非要洋洋万言的长篇大论流诸笔端。可以嗤之以鼻,可以啐之以地。
我虽然在这里发声了,签了一份保,但我也不是大英雄,也没有干云的豪气,也避免不了恐惧。难道因为怕鬼而拒绝走夜路,黑夜总还是要面对的,我只希望夜空能有满天的星星,那就是大家关注的眼睛。
来源:天涯社区
2012年9月1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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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咚: 陈平福案会不会成为新“文字狱”?
兰州市失业教师陈平福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9月4日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公诉机关指控,现年55岁的陈平福原是一家国有企业的教师,该国企破产后,失业的陈平福在兰州街头靠拉小提琴卖艺为生。2007年7月至2012年3月,陈平福先后在网易、百度、搜狐、时光网、新浪、天涯等网站注册名为陈平福的博客或微博,发表、转载了大批具有煽动性观点的文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平福无视国法,在互联网上针对不特定的网民散布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诋毁、诬蔑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陈平福的代理律师为他作无罪辩护。陈平福在庭上也自己辩称,他所写文章都是基于言论自由的表达,没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
在当日的庭审中,法院谨慎对待陈平福罪名的认定,组织公诉机关及被告代理律师,围绕陈平福是否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展开两轮辩论,在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后,法庭宣布将定期宣判。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攸关中国法治形象,如果陈平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罪名成立,将有可能成为中国境内发生的为数不少的“因言获罪”的最新案例,给中国法治形象“抹黑”。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
也就是说,在陈平福案中,判定其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关键是具备三个必要条件,缺一即不构成犯罪。
首先,其本人主观上要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对陈平福主观上是否具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恶意进行判定,必须要有切实可靠的证据,也即在其言论中是否明确提出了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目标、内容和具体措施,如果没有,就不足以判定其具有主观恶意。
其次,它所侵犯的客体应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它们是中国大陆奉行的“国体”的构成要素,也即在陈平福的文章中应该明确提出了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否则就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条件,兰州市公诉机关指“被告人陈平福无视国法,在互联网上针对不特定的网民散布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党和政府”并非一国国体的构成要素,将此作为认定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证据,可谓荒谬之极。公诉机关必须向审判机关提交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当事人诋毁、诬蔑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否则其刑事罪名就不成立。
第三,当事人必须是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非法”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也即在陈平福的言论中必须具有造谣、诽谤以及其他“非法”方式,用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里面有两个必要环节:其一是方式要“非法”,包括造谣、诽谤等,其二是造谣、诽谤等非法方式的目标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缺一,即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陈平福若无主观上的恶意,采取造谣、诽谤或者其他非法方式,以煽动颠覆国体为目标,在互联网撰写、传播文章等三种情形,则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在法律的限度内表达个人观点和言论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这已是不争的共识。
如果陈平福一案存在任何“文字狱”的可能性,将是对中国作为法治之区的公开嘲讽,也将进一步损害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增强公众的不满情绪。
一般的司法审判工作应该保证透明公开,以便公众监督。何况陈平福“因言获罪”产生了广泛的公众影响,广大网民十分在意此案的审理过程和结果,希望兰州市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自觉对起诉和审判过程进行公开,确保其透明性,确保对陈平福的审判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考验,不给中国法律抹黑,不给法律的执行者抹黑。
也请广大网民像关注自己的权利一样,持续关注此案进展,关注此案的每个细节,对兰州市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
来源:凤凰播报
2012年9月1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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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小远:陈平福案应该成为中国的“德雷福斯事件”
从主流媒体公布出来的罪名看,官方对于陈平福的审判是一种罗织、构陷和欲加之罪。一位年过半百的失业教师,经历种种这个时代的生活磨难,已经沦落到街头卖艺的程度,写了几篇博文,竟然就成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的罪犯,这简直太不可思议了。这样的事情竟然发生在这样的年代,发生在这样的国家,是这个年代的耻辱,是这个国家尚在愚昧和黑暗里的确凿证据!
我没有具体看过陈平福那些被定罪的博文,但是,《向埃及人民学习,我们不想再忍受花言巧语的愚弄》、《不当奴化教育的帮凶》、《中国特色——领导创造思想》、《抗拒民主和法制,全民族都是输家》、《我在自己的祖国被自己的仆人欺负》,还有《这是一场心灵归宿的正邪大战》、《黄鼠狼为鸡服务》、《对抗野蛮,追求文明》、《抢劫?执法?》、《依法治国岂能只顾捆绑普通百姓》、《我无法默默地忍受屈辱》、《真的好可怕啊,权力这个老虎》等等,从官方公布出来的这些博文题目来看,陈平福根本不该承担被构陷的罪名,相反,他倒是一个认真、执着而且充满了责任感和批判精神的爱国者,将一位爱国者进行审判而且审判的罪名是因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如果十几篇文章就能颠覆一个国家的政权,那么,这个国家的政权早就该被颠覆了。
陈平福案于9月4日在兰州开庭,现在已经大半个星期过去了。社会各界除了零星的一些人在网络著文关注和反对外,整个社会依然保持淡定,没有声音。当然,这种没有声音很大一部分来自官方对于信息的封锁和舆论的压制,但是,这样一个信息发达的自媒体年代,官方的封锁越来越苍白和弱不禁风,如果各界对于这个案件仍然无动于衷,不发出声音抗议和抗争,那么,发生在陈平福身上的悲惨事件,很快就会发生在许多人身上,一个甚于反右甚至文化大革命的迫害年代,很快就会降临。
一个考验中国社会各界的、重要的选择时刻已经到来。如果公知们依然装聋作哑,那么公知已经死了,而且早没有人给这些说漂亮话的家伙们烧纸;如果学界继续装聋作哑,那么学界就是一些尸位素餐的寄生虫,行尸走肉就是他们的现状和结局;如果整个知识界的大多数,如果那些作家、诗人、艺术家、教师、记者、法律工作者、演员、歌手、投资人甚至企业家们仍然装聋作哑,那么,我们每个人必须承认,这个社会的良知已经死了,我们每个人都离禽兽不远或者我们早已经成为禽兽!
陈平福案应该成为中国的“德雷福斯事件”,当下中国早就应该有人站出来高声断喝“我控诉!”了。如果当下中国无人能够站出来控诉这个时代,如果当下中国没有人有这个勇气和智慧向这个国家和社会发起挑战,并且对它说:我控诉你们。我不能无动于衷,我不能揣着明白当糊涂,我不能装睡和装死。那么,审判陈平福的被告席上,请给我留个位置!
来源:作者博客
2012年9月1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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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海之声:陈平福案件将中国政改推向十字路口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相对开放、自由的市场经济把中国高层的当政者们一步一步推向政治体制改革的风口浪尖。比如互联网的建立就是自由市场经济的新生儿。而互联网的自由特性,就在于它的众多网站带有民营或个体经营的个性,它们极大的开放空间和数亿网民的民心、民情、社情、舆情血肉相连,融为一体。因而,尽管政府对互联网的控制从来没有放松过,甚至时紧时松,但互联网成为这个一党制国家第一块甚至惟一一块“言论自由”的阵地,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正是这块“阵地”使中共高层且喜且忧欲罢不能左右为难。一方面,互联网的建立和自主经营为中国现代化经济的提速立下了汗马功劳,同时亿万网民言论的自由表达又为当政者将中国推向现代政治文明贴上了亮丽的标签;另一方面,大众的言论自由又是通向宪政政体的第一块跳板,这一点已由台湾、苏联等多个实例证明。而对于又想改革开放又不想放弃一党制的中共领导来说,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又是坚守一党制的心腹大患。
实质上,在国家政治经济许多重大战略问题上,中共高层几乎总是在这种矛盾的两难尴尬中徘徊。有趣的是,和中共高层这种彷徨的心态截然不同,相当一部分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却在尽情享受着大权在握、一手遮天的“土皇帝”风光。他们或大权独揽,为所欲为;或贪得无厌,大肆寻租;或骄横拔扈,口出狂言;而愈演愈烈的官民对立和群体事件,绝大部分和地方党政官员的横行霸道、滥用职权有关。官民对立情绪的蔓延以及群体事件的有增无减,为处于两难尴尬中并希望保持现状的中共高层带来了极大的麻烦和烦恼,因为底层民众的情绪和群体事件一旦触动了某根极敏感的社会神经,那么被迫打破现状和作出选择的就不是那些地方政府和官员了,而任何一个地方政府的不检点行为或地方官员的一句“狂言”在第一时间被无限放大且传遍全国,功劳正是互联网。我想,孙志刚事件导致的收容审查制度的废除,就是典型一例吧。
陈平福案件显然又是地方政府惹下的一桩大麻烦。我不相信此案后面的操纵者是中央高层,他们不会愚蠢到这种程度,在十八大召开之前惹火烧身,我相信这个案件完全是因地方政府官员政治上的麻木、狂妄和愚蠢造成的。然而,陈平福事件并不是孙志刚事件。后者所导致的,仅是一条数十年业已陈旧的政府法规被废除,其意义就在于把改革开放以来已经恢复的公民大部分人身自由空间再扩大一点,而前者则把中共高层再次推向一个要命数百倍的抉择路口:即对官方一直持半遮半掩、模棱两可态度的公民言论自由问题作一个了断。就是说,如何对待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如何对待互联网上成千上万对政府不端行为有“攻击言行”的网民?这个抉择刻不容缓,不容拖延,它就在对陈平福迫在眉睫的法律判决之中。
陈平福并不是第一个在网络上因言获罪的公民。但陈平福案件有着特殊的典型性。陈平福获罪的“事实”并不是对某级政府或某个具体官员的“诽谤”,而是他写的或转载的博文,博文中因个人的遭遇而发泄了对整个社会制度、政治体制、官僚集团的不满,其中的确有攻击性的语言。陈平福案例的典型意义就在于,陈平福以在网络上写或转载博文的方式发泄的对现存制度的不满,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和普遍性。这种代表性和普遍性不仅在于网民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正是以同样的方式发泄同样的不满,而且更重要的在于这种不满不是空穴来风,而是一党制所带来的深刻的社会矛盾的强烈反映。诸如官员腐败,贫富对立,两极分化,道德滑坡,假冒伪劣泛滥等等。毫无疑问,这种积蓄于普通民众中普遍的不满情绪是引发由一党制向宪政民主制度过渡的政体改革或政治革命的火药桶。而它的可怕之处和无比威力恰恰就在于:通过“言论自由”这个通道可以在无限的网络空间实现铺天盖地的汇聚。
是向前一步,继续放开网络上的自由言论空间,从而顺应民意和历史潮流,做好由一党制向宪政民主制度过渡的一切准备?还是后退一步,收回公民在一切媒体渠道上的言论自由,坚守一党体制,回到毛泽东时代?我们上面说过,中共高层一直在逃避这个抉择,像布里丹的驴子,宁愿模棱两可地在两捆干草中苦捱时光,也不愿果断地走向其中的一捆干草。
然而,兰州公检法终于把陈平福这张牌打到中共高层的桌子上来了。是判无罪?还是判有罪?如果判无罪,就意味着将进一步扩大网络言论自由的空间,放纵民众中改革现存政治制度的情绪和愿望,并任由这种情绪和愿望将当权者一步一步推向现代宪政制度的创建之路;如果判有罪,其后果也一目了然,无须多说了。问题是,陈平福案件极其特殊,无论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的宗旨是“可以参照”还是“应当参照”,此案都会成为针对网络言论实施《刑法》第105条第二款的极其重要的“指导性案例”。因此,这一次,两种抉择面前再也无法逃避,二者必居其一,且刻不容缓。
其实,收回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给予公民极为有限的言论自由,对中共高层来说简直是举手之劳。因为他们手中有强大的国家机器,只要一纸命令,所有媒体、所有网站上的所有不利于政府的言论,就可以在第一时间消声匿迹。在强悍的专制者面前,臣民手中那些可怜的权利,从来都是他人的恩赐,且可以随时收回。即便遇到反抗,多数结局都是以流血告终。然而,毕竟眼下人类的现代政治文明已成世界潮流中的主流,毕竟中国的民众已经不像四十年前那样愚昧无知,如果将今天的中国拉回到毛泽东时代,将付出怎样的历史代价,中共高层会不难计算出其中的利害。
当然,尽管改革开放以后新《刑法》中已经去掉了反革命罪和“恶攻罪”,人民言论自由的栅门已经打开,对政府“有限”的批评已经不是政治禁区,但法律还是为当政者收回人民的言论自由预留了空间,这个空间,就是《刑法》中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当然,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中都有这项罪名,包括那些民主国家。然而,中国《刑法》第105条第二款,无疑是一项劣款,它不仅有违现代民主国家宪法的共同精神,而且其条文陈述内部,也有难以解释的自相矛盾之处。我们不妨将《刑法》第105条第二款和条文剖析一下。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这项条款,还有一个解读性质的‘释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颠覆国家政权即中央人民政府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进行宣传煽动的行为。”
这项条款至少有两个地方不能自圆其说。
第一,国家政权和历届政府在性质上是两回事,尽管国家政权的行使是由政府进行的,但不能因此就认定所有的政府行为都代表着国家政权。眼下,对任何一个现代民族国家来说,国家政权的性质,在宪法中都有明确的界定,即归全体人民所有,必须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但全体公民不可能直接执掌国家政权,他们必须推选出自己的政治代表组织政府,执掌国家政权。这就产生一个问题:一方面,执政者组织的政府是由全体公民选出来的,一般来说,它能够代表公民的意志管理国家;但另一方面,执政者毕竟是由一定阶层和一定利益倾向的人组成的,他们极可能产生自身的特殊利益(如政府官员在权力寻租中彭胀了的个人利益,往往会以政府的名义出现),从而背离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因此,即使是民选的政府,也是不可靠的,它随时都有可能蜕变为拥有自身特殊利益的“坏政府”。因此,现代民主宪法中将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和人身、言论自由等,作为宪法精神的核心价值,其根本意义不仅在于昭示国家政权归全体人民所有,而且是防止“坏政府”产生和随时撤换“向坏的方向发展的政府”的根本保证。这有两层含义:一层,政府由选举产生,实质是保证全体公民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从众多执政竞争者中筛选出比较“好”的执政者,即选择“比较好”的政府,而保证筛选的“最大范围”和公正性的根本办法,则是每一位公民都被宪法赋予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层,政府掌握国家机器,握有“镇压之权”。为了保证全体公民能够有效地选择“好的政府”和撤换“坏的政府”,并且在这个法定程序中不被政府“侵权”,宪法必须赋予全体公民“批评”甚至“反对”任何政府的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而任何一个公民都能公开地批评甚至反对他心目中的“坏政府”的必备前提,则是他必须同时拥有宪法赋予他的言论、信仰、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可见,体现民主宪法中最高原则的条文,不仅仅是“天赋人权”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一种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即选择“好政府”和撤换“坏政府”的基本权利和政治保障。就是说,在现代民主国家,如果一个公民仅仅因为“反对政府”就被冠以“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那就是违宪,就是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可见,说反对中央政府就是颠覆国家政权,在法理上极其荒谬。我不知道这项条款的“释义”是不是官方作出的,但坚持反对政府就是反对国家政权的思路,显然是这项条款制定者的思路。按照这条思路的逻辑,则必须保证一个前提,即任何一届政府,都是绝对代表人民利益的,因而也绝对代表国家政权。那么请问,执政党为什么把同是中共领导的文化大革命界定为“十年浩劫”呢?难道那十年的政府制造如此浩劫,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和国家政权吗?
当然,即使在现代民主国家的法律中,的确有“颠覆国家政权罪”。而国家政权的实体就是政府,不可能是其他什么东西,就是说,在某种意义上,所谓“颠覆国家政权罪”实质上就是“颠覆政府罪”,这是不可回避的矛盾。我们假设,“坏政府”或正在向“坏”的方向发展的政府,公民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程序把它选掉,而不需要去“颠覆”它,但忠实履行宪法的“好政府”,如果遭遇公民反对甚至“颠覆”,应该怎么办呢?显然,如果“好政府”被反对乃至颠覆,必然会威胁到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致使公民的根本利益受到损害,从这个角度说,反对、颠覆政府者理应要负法律责任。然而,只要公民认为当前的政府是“坏政府”,他就有权利反对甚至促使这个政府垮台,这又是宪法赋予他的权利,这又形成了一个悖论。事实上,在现代民主国家,公民中反对甚至“颠覆”“好政府”的情况并非没有,其中原因非常复杂,如宪法中本身就有和公民基本权利相背离的条文;政府在调整各阶层的利益时有偏颇,有失误;有些阶层或社会利益集团过分争取自身利益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宗教纷争或意识形态冲突等等。我们不妨看看,民主国家在遇到这类情况时,是如何对公民运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条法律的。
194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臭名昭著的史密斯法。该法“禁止人们主张推翻政府而意图达到此目的;禁止怀着不忠诚的目的散发教人或劝人以暴力推翻政府的材料;禁止有意组织或协助组织怀有这种目的的任何团体。”当时正值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轴心国挑起的战火已燃遍欧洲、亚洲、非洲,其霸占全球的猖狂野心已昭然若揭,美国的国际地位和国家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在这种情形下出台这部法律,美国政府显然有充足的理由。二战结束后,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不仅对美国的国际地位、势力范围,而且对美国的意识形态、社会制度都形成了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史密斯法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美国“麦卡锡主义”盛行时期,又为镇压共产党人等左派政治团体提供了法律依据。
史密斯法的公布和实施,为美国宪法中公民政治权利的界定提供了两条底线,即公民既然有批评、反对政府的权利和自由,那么这种权利和自由的底线在哪里?如果这种权利和自由造成了颠覆政府、因而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恶果,又应该如何用法律限制这种权利和自由的“度”?这两条底线是:一,不是通过合法程序换掉“不良政府”,而是采取暴力行动推翻政府,则被视为犯罪;二,以推翻美国民主制度为目的,或者以建立和美国宪法精神格格不入的专制制度为目的反对、颠覆政府的暴力行为,即视为犯罪。这两条底线在1951年的“丹尼斯诉合众国案”中,就体现得非常充分。当时,美国“最高法院就认为史密斯法可以适用于共产党的领导人——他们曾被指控密谋鼓吹用暴力推翻政府。”
然而,无论美国政府和最高法院如何理直气壮地推行“史密斯法”,这部法律和美国宪法的基本精神都是相抵触的。比如共产党人鼓吹推翻现政府的学说属于他们的信仰范畴,而美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信仰是自由的。怎样解决这个尴尬?为了体面地向美国宪法精神“投降”,美国最高法院采取了“悄悄退却”的策略。《美国式民主》一书是这样描述这种退却的:“但从那时(丹尼斯诉合众国案)以后,最高法院实质上已修改了它的主张。它认为国会不得使仅仅鼓吹暴力推翻政府的抽象原理为非法:‘根本的区别是:对之作这种鼓吹的人,必须受到怂恿现在或将来做什么事情,而不是仅仅被敦促信仰某种见解。’后来最高法院更进一步限制了丹尼斯案例的适用范围:‘除了这种鼓吹旨在激起或造成迫在眉睫的非法行动,而且很有可能激起或造成此种行动的场合外,对鼓吹使用武力不得加以禁止。’”(《美国式民主》第139至140页)就是说,只要公民批评、反对甚至“颠覆”政府的言行不造成“迫在眉睫”的行动和后果,就是合法的,理应受到宪法的保护。
可见,即使在美国,执政者和政府以国家安全名义和宪法最高原则的博弈,从合众国刚建立时就展开了,而且几乎从来没有间断过。但双方每一次博弈的结果,都是宪法基本精神和最高原则的前进和胜利。这就是现代民主制度的伟大之处。
第二,我们看看,把一种既定的社会制度纳入宪法,在法理上是否说得通。众所周知,社会主义制度的理论设计和实际创立,是由马克思和列宁完成的。而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学说,则是人类社会科学探索领域中无数学派中的一种。作为一种有关社会科学的理论探索,对其理想的社会制度进行大胆设计,当然是合法的,也应该是自由的。但是,要把这种由某个社会学派设计出来的社会制度作为一个国家和民族必须采纳的且神圣不可侵犯的社会制度纳入宪法,且明确规定任何公民不得反对,这明显和现代民主宪法法理相悖。第一,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应该由全体人民自己选择,而不得由任何政治党派强加;第二,即便再科学、再合理的社会制度,在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中,它也会变得不合理和过时,宪政国家的任何一个公民都有指出这个社会制度不足并要求改变的政治权利,而全体公民都有不断修正这个制度或者选择抛弃这个制度的政治权利。
关于我国的所谓社会主义制度,究竟是人民的选择,还是某些党派通过武力夺取全国政权后的强加,我想人们已心知肚明,不必多说。问题是,社会主义制度在其政治实践中出现的诸多严重的问题,如果连质疑都不准,那就显得霸道了。总结二十世纪以来各国社会主义的政治实践,可以用八个字概括:问题多多,声誉不佳。这里不妨列举一二。其一,伴随社会主义制度建立而来的,往往是一党制专政。而一党制实行专政的过程中,往往又伴随着对本国人民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的大规模的侵犯和剥夺。要知道,任何现代宪政中的核心价值,恰恰是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这方面的例子还用举吗?斯大林时代的古拉格群岛,毛泽东时代的反右和文化大革命,还有那个金日成父子治下的北朝鲜,其迫害普通公民的血腥程度能否用罄竹难书个成语来形容呢?其二,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核心价值和其标榜的“先进性”,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这个核心价值和所谓“先进性”反对世界现代经济的普遍规律——市场经济,因而在其实践过程中总是制造普遍的贫穷和短缺经济,致使人民生活窘迫和国家经济发展滞后。其三,由于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当政者(除少数改革者)都反对人类现代政治文明的根本原则:把最高和各级权力关进笼子,所以没有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能够走出吏治腐败不可逆转这个怪圈。其四,从历史走向来看,抛弃这个制度,已经成为大部分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历史选择。
不过,对中国而言,上述几条还不是最大的麻烦,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最大麻烦在于,连创立这个制度的政党的最高领袖集团,如今都承认他们搞了几十年的社会主义,都没弄清什么是社会主义。这就坏了,至少从两个方面可能继续引发巨大的民族灾难。其一,如果制度的创立者连自已都弄不清这个制度是怎么一回事,况且这个制度的衍变过程曾经引发过巨大的民族灾难,就说明这个制度极不稳定,变数极大,隐患极多,比如,当年的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不就是以维护真正的社会主义道路的旗号进行的吗?你能保证这样的“社会主义”不会卷土重来?如果你不能保证,同时自己也弄不清社会主义该怎么搞,为什么还要强行将这种制度入宪,迫使人民继续在这种制度下生存呢?这是对人民、对民族、对历史负责任的态度吗?其二,由此看来,什么是社会主义,其最高解释权在最高当政者那里。这就产生一个问题,最高当政者可以随心所欲把他认定的社会主义定义,当成惟一正统和惟一合法的社会主义,而把一切持不同意见的“社会主义者”打入地狱。比如刘少奇邓小平当年坚持的社会主义就被最高当政者毛泽东认定为“资本主义复辟”,从而两人被打成“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最高当权派”而惨遭迫害。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继续把这一条定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条文呢?要知道,宪法中有了这一条,最高当权者便可口含天宪,假公为私,随心所欲地把他认定的信条或者自身的形象钦定为“社会主义的化身和权威代表”,而对所有反对他的信条和权位的同僚或普通公民大开杀戒,中国“社会主义历史”中的那些人间悲剧就会重演。
因此,如何判决陈平福案,也就是如何面对《刑法》第105条第二款的法理矛盾,如何对《刑法》第105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作出具体界定。而如何解决此项条款的法理矛盾,也就是在收回人民言论自由还是扩大言论自由空间之间作出抉择。对此,人们将拭目以待。
来源:作者博客
@中华亲爱家:陈平福的文章到底写了些什么?
陈平福曾经关注过我的博客,我也曾经关注过他的博客。但是互联网上的文章太多了,要一一走访那么多关注我、或我关注的博友,实在是不大可能。更何况,我还有其他许多事要做。因此,虽然与他同在一个博客平台,却很少拜访过他的博客,也很少读过他的文章。
当有一位网友在猫眼看人发表了《起诉书全文,陈平福因网文面临牢狱之灾!》,我出于吃惊,点击了这份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写的起诉书,想了解在言论自由越来越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诉求的今天,甘肃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却要冒天下之大不韪,居然与一个网民过意不去。
起诉书介绍了陈平福的一些个人情况。起诉书说,陈平福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理由是他从2007年7月至2012年3月,先后在网易、百度、搜狐、时光网、新浪、天涯等网站注册名为陈平福的博客或微博,发表、转载了三十多篇博文。
起诉书罗列了这三十多篇博文的标题。
我于是想,陈平福在这三十多篇文章中,到底写了些什么,惹得那些官员大动肝火,兴师问罪?
根据起诉书所列的文章标题,我找到了其中的一些文章。在阅读中,我得出结论是:陈平福根本没有在危害国家安全!把他扣上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是文字狱在这个时代的死灰复燃!
笔者这篇文章,想谈谈对陈平福博文的一些阅读印象。
(二)
陈平福的博客,如实纪录了他作为一个社会底层所尝的人生艰辛,记录自己的所见所闻。
陈平福原来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虽然收入不多,但有着较为稳定的生活。随着他所在国有企业破产,他不得不另谋生路。年过半百又有心脏病,找工作到处碰壁,只好在兰州街头拉小提琴献艺谋生。这在文明的社会,应该是正常的现象,但在我们这个时代,他被列为流浪乞讨人员,不但不受法律保护,反而要受到有关执法人员百般凌辱。他的博文,记录了他作为一个社会底层人员,对人情世态的观察。
他通过他的博文,告诉人们,中国的普通百姓是善良的,是富有人情意味的好人:“在我人生中最困难、最无助的时候,我没有从政府那里得到过丝毫的同情和帮助,善良的民众才是我的救星”。他说,为了生计,他终于带着小提琴开始在兰州大街上卖艺乞讨了。起初几乎每天都要遭到城管、保安、警察的驱赶。“每当我被执法人员围困时,就有很多人帮我解围。记得有一次,一个年轻人怒斥城管,差点和城管打了起来”,“2012年7月4日傍晚,我在兰州街头拉琴,又被政府救助站几个便衣围困,辛亏过往行人迅速围观,一位老者怒斥救助站便衣的土匪行为。多亏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围观的群众保护了我。”他说,2006年,媒体报道了他的情况后,许多人向他伸出友援之手:“北京的一个不肯透露姓名的老总一下子给我打来了五千块,还有北京的梁宝忠老先生也给了我三千块,浙江的一位先生给了我二百元,无数善良的兰州市民在我的琴盒子里放了钱。是无数善良的人帮助我摆脱了困境。所有这些经历,都使他对普通百姓的看法,发生了变化:“在我陷入困境,被迫流落街头后,才发现这个世上的普通百姓都是善良的,他们都是好人,人心都是向善的”,进而认识到:“人类本来就有善良的天性”。
他在博文中,对地方政府根本不把老百姓当回事,给予批评。他写道,一次他在大街上拉小提琴献艺谋生时,“(兰州救助站)几个畜生抓着我的四肢,把我扔进了囚车,摔伤了胳膊。皮肉上的伤痛容易愈合,灵魂深处的伤痛永远无法痊愈”。他记录了2010年他经过的一件事:“我在兰州新世界百货楼下街边拉琴,政府救助站一个恶奴满口脏话就冲我来了,我说你年纪不大怎么如此野蛮地骂人,你能不能稍微积一点德!恶奴说:我骂你怎么了,我就是不积德,你再讨厌我做死你!你算个什么东西,我们做死你,算个什么屁事!”。
他的博客,记录自己对人情世态的观察,是有意义的。使人们认识到一个社会底层的人,在中国社会谋生的不易。使更多的人,认识到中国普通民众的善良,放弃对普通民众的偏见。同时,也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由于监督机制远没有建立,中国当前一些地方政府的粗暴野蛮、无法无天,已经达到何等严重的地步!
(三)
陈平福的文章,充满着对公平正义的向往。
公平正义,对于一个社会,十分重要。有了公平正义,人们生活在这个社会,才会感到做人的尊严,才会发自内心热爱这个社会。如果没有公平正义,社会就必然会动荡不安,即使会有暂时的繁荣,最终也会失去。当初无数中华儿女抛头颅撒热血,就是希望能够建立更有公平正义的新社会。而陈平福的文章,为公平正义呐喊的,占很大一部分篇幅。他如此热爱公平正义,既与这个时代处于所谓的“社会转型期”、公平正义严重不足,有很大关系。同时也与他个人作为社会底层人员,亲身体会到公平正义缺乏保障,有很大关系。
他批评当前社会的严重不公:“有些人口口声声说他们是在‘为人民服务’,结果我们看到他们个个游手好闲胡吃海喝却都家产千万,我们整日劳碌奔波受苦受累却难图温饱穷的要死,处处受到来自政府执法人员的管制恐吓性命难保!”“据说今年两会,每个代表发了一台价值五千多元的笔记本电脑,他们这些人每人要消费上百万元人民币,这也许是夸张,反正没有人知道究竟消费了多少。在我看来,每个代表消费十万元,就已经是天文数字了。……同时,许多受苦受难的劳动人民,辛辛苦苦劳累一年,月收入还不能过千元”。“每年公务员三公消费(公款吃喝,公车购买和公费出国)9000亿,而全民免费医疗只需要1600亿,丧尽天良的党国官员却告诉我们:当前不具备全民免费医疗条件。是的,中国的钱美国可以花,欧洲可以花,非洲可以花,假面红十字会可以花,贪官可以花,二奶可以花,但老百姓要花钱买药:没钱!”
他批评政府的权力过大,民众的权利遭到侵犯:“权力不受法律约束,没有规范。政府的‘红头文件、有时表现得荒诞无稽,蛮横霸道。执法局、执法大队基本上都是官权侵犯民权的执行机构,他们执行的法就是政府的红头文件。凭借至高无上的行政权力,政府可以管制人民,人民一旦反抗就是暴力抗法。”“没有监督制约的政府本来就象是老虎,还掺杂了一些地痞流氓充实执法队伍,这是我等草民的不幸。”“政府……之所以强大,完全是因为它拥有无法无天的特权。人民之所以软弱可欺,就是因为基本的人权被剥夺。”
他指出,政府的权力,必须得到应有的监督:“办事的都是具体的人,人性都有弱点,禁不住诱惑,免不了为自己谋私利。越贪越捞胆子越大,越来越贪婪,人心不足蛇吞象。老鼠掉进米缸里,要他不吃不拿,做得到吗?基于此,民主国家都把政府和执政党当贼似的防,动用各种力量,监督它们,时时批评敲打。”
这些对公平正义重要性的阐述,不失中肯。这些对公平正义的期待,说出了大多数民众的心声。应该得到人们的重视。
(四)
陈平福写了许多关于教育的文章。由于他热爱思考,加上长期担任过中学教师,使他这些关于教育的文章,很有思想价值。
他批评现有的教育压制人的独立的人格和自由:“全国统一教材,死板的应试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命题专家掌握着读书人应该掌握的重点‘知识’,文化太监们拿着知识大门的钥匙,什么东西应该让人们知道,什么事情应该向大众隐瞒,这些全由文化太监们管理规定。”“教育彻底成了填鸭式的强行灌输,唯一的目的就是应付考试。独立的人格和自由的精神完全泯灭了,消失了。所以,我打心眼里瞧不起教师这个职业,宁可在大街上拉小提琴献艺谋生,也不想当奴化教育的帮凶”。
他批评现在的教育假大空:“思想言论自由是人的思想的自然状态,但是教科书和CCTV解说词一样,首先考虑的是‘正确’的政治方向,冠冕堂皇的说教,是官话套话的范例,语文教材充斥着空洞的说教和虚伪的想象。”“前苏联的历史课本充满编造和谎言。1988年6月,前苏联宣布取消高中历史考试。《消息报》赞扬取消历史考试的决定:‘那些用谎言毒害人们的思想和心灵,欺骗了一代又一代的人,其罪行是巨大的,罄竹难书。’戈尔巴乔夫惊人地坦白:测验学生知道多少谎言是没有意义的。”
他批判应试教育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德国从来没有过高考,中学一般只上半天课,没有什么家庭作业,假期也没有任何作业。多少年来,德国出的顶尖人才比□□不知道多了多少倍。看看我国进口的大型、小型机械及电子理设备,很多都来自德国。我们国家的教育……完全违背了人的生理、心理规律。由于有升学、升级、排名次、高考等一系列压力,孩子们从幼儿园开始就背上了考试的压力。学习的目的是考高分,一切为了考试,学生写作业一般都要写到深夜,早晨还要早早起来背书,休息的时间很少。”
他批判应试教育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德国从来没有过高考,中学一般只上半天课,没有什么家庭作业,假期也没有任何作业。多少年来,德国出的顶尖人才比□□不知道多了多少倍。看看我国进口的大型、小型机械及电子理设备,很多都来自德国。我们国家的教育……完全违背了人的生理、心理规律。由于有升学、升级、排名次、高考等一系列压力,孩子们从幼儿园开始就背上了考试的压力。学习的目的是考高分,一切为了考试,学生写作业一般都要写到深夜,早晨还要早早起来背书,休息的时间很少。”
他指出中国的教育没有培养孩子对真理的热爱:“以一种学说,一种思潮,一种教育模式来约束学生,把人变成考试机器,把老师和学生的全部精力消耗在各种类型的考试题目上,把越来越多的人都困在永远都做不完的题海里,让他们顾不上追求学问、追求真理”。
陈平福所揭露的这些问题,都是我们现阶段的教育,所普遍存在的。就我个人而言,我完全赞同陈平福在教育问题的这些观点。中国当前的教育,确实有许多问题:教育内容没有摆脱文革时代的极左痕迹,应试教育使学生忙于课业,无瑕发展其他爱好;统一教材、统一考试、标准答案,又摧毁了学生的独立人格和自由。误了孩子,也误了整个国家和民族。
(五)
陈平福勇敢地表达了对民主自由的诉求。
陈平福在多篇文章中,满腔热情地呼吁民主。他写了《政府不许非法谋生,突尼西亚人将阿里赶下台》《关注埃及就是在关注我们自己》等文章,为突尼斯和埃及人民选择了民主的勇敢行为,而热情叫好。他写道:”根据无国界记者组织指出,在位23年的74岁总统班阿里是个独裁强人,无法容忍任何批评,并将批评他的人送进监牢。可见,独裁制度是世界文明的毒瘤,是全人类的公敌。”他指出,对老百姓重要的,不是盲目崇拜统治者,而是要限制统治者的权力:“领袖越伟大,人民越渺小,领袖越伟大,法治越无效”。他指出,一个民族必须有新闻、言论自由,这个民族的文明,才有生机活力:“言论自由的程度,深远地影响着文明的活力和创造力。文字狱,思想犯,毁灭和摧残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生命,更是对人类精神活力和创造力的毁灭性打击。在谈到他的理想时,他说:“我期待国家的和平民主转型,期待人民的觉醒,期待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和国家的宪政体制尽早重建,期待自己能够免受强权的迫害而自由谋生,期待自己能够自由地从事个人的艺术活动。”
如果说袁腾飞对文革的批判,是对真理的热爱,我想,陈平福对民主自由的期待,同样也是对真理的热爱。如果说袁腾飞对文革的批判,说了许多别人没有说的话,不乏道德勇气,我想,陈平福对民主自由的期待,也说了许多别人没有说的话,同样不乏道德勇气。所不同的是,袁腾飞是一位较知名的人物,不愁吃穿,而陈平福则没有那么高的知名度,整天为吃穿而奔波。
(六)
陈平福的博文,也十分关心文化和道德,而且不乏深入的思考。
他对唯物论提出批判,指出一个良善的社会,必须充分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必须有对神明的敬畏:“基督教渗透到了西方社会的方方面面——伦理道德、政治法律、文学艺术、社会风尚等等,无一不打上鲜明的基督教印记。基督教重要教义的爱人如己、公义公正、善待穷人、提倡自由、重视每一个人,等等,深深地紮根于西方社会,奠定了今天西方社会的人权和民主思想……很难想像,如果西方没有耶稣和他的圣徒,世界会是什么样子。”
他强调一个人、一个社会,应充分重视精神的力量:“人为什么区别于世间万物?就是因为人是一种精神的存在。……专制以粗暴打击折磨身体、消灭肉体的办法压制思想和灵魂,但思想和灵魂却能逃脱专制打向它的铁拳,使自己更加高尚。而现代自由文明的社会,则依靠精神的力量,思想道德的和平力量。”而国家的伟大,也在于精神的力量:“一个民族要想真正崛起、一个国家要想真正强大,这个国家的绝大多数国民除了有基本的生存保障外,同时还必须拥有发自内心的、精神上的依托、信靠!比如像基督徒以及佛法法徒,他们普遍拥有对真理的追求,普遍都有对真诚和善良的渴望。人只有确立了信仰,才会有内心的平安和幸福”。是的,精神的力量对于人类,十分重要。认识到精神力量的价值,并充分重视精神的力量,这样的人是有福气的,这样的民族是有福气的。
他对于过去几十年,传统文化遭到毁灭性破坏,导致国人道德下降,表示自己的担忧:“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愚民教育,国人的生活思想还停留在专注于动物本能对性和食物那点贪婪可怜的欲望上。……这个教育体系不能提供给社会有用的个体,它只是制造出一群投机分子,考试高手。我们的社会已经很不和谐了:权贵世袭,文化弱智,精神萎靡,没有信仰,贫穷愚昧。”“传统的中华文化敬天信神,重德行善,如今的文化不知是什么货色,假大空假冒的真理,只有诡辩、说谎、造假,它造成的恶果是整个社会总体上道德沦丧。”
陈平福对文化和道德的思考,是有价值的。中国这些年,虽然在经济上得到了发展,但道德和文化,远没有与经济发展同步。必须老老实实地按照道德和文化自身的规律,来建设道德和文化,把文革时代以意识形态来架空道德和文化的做法,扔到爪哇国去。陈平福能够指出唯物论的缺陷,更是难能可贵。一个迷信唯物论的社会,道德素养不可能得到提高。一个迷信唯物论的社会,人们不可能真正活出有价值与意义的人生。
(七)
陈平福有一种内心的力量,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陈平福是不幸的。他身体不好,有心脏病的威胁。他失业,为找工作而奔波。他身处社会底层,在这个朝代,往往遭到一些有权有势的人的刁难。但他又是幸运的。与许多只知物质生活、不知精神生活、只知浑浑噩噩地活、不关注人的灵魂的人相比,他有一颗更为健康的心灵,也有一种更为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在这个时代,越来越多的人摆脱了无神论的政治宣传,成为一个有神论者。陈平福正是这样一个人。他相信上帝、依靠上帝。他说:“以我宁肯相信有神而且信靠神,也不屈服于任何邪恶势力和强权的逼迫”。又说:“《圣经》不愧是西方文明的摇篮,今天我把《圣经》当成了我的人生手册,是因为这本书的确是彻底地改变了我的人性,让我知道了很多。”由于有了信仰,他的人生观,不再是消极悲观,而是乐观的。他说:“虽然没有了工作,但是凭着一把小提琴,我依然可以追求自由、快乐、智慧的美好生活!”“贫穷一点倒没有什么可怕的,天无绝人之路。天上的飞鸟,它不耕,也不种,照样自由自在地活着,慈善的大自然尚且养活它们”。
他认为,人活在这个世界上,应该努力活得更有意义:“我一直在思考着,如何才能有尊严地活下去。艰难地活着,不仅仅是像猪一样有吃有喝。我不是猪,我活着,有思考必定会有思想、有表达、有理想、有追求。活着是为了做有意义的事,当然不是下跪和上访,更不是自焚和麻木”。
他在苦难面前,表现出决不低头的人生态度。他说:“我作为一个失业者,走投无路,在三座大山下负债累累,拉小提琴卖艺,这都是逼出来的。……大难活着,而且要活得有价值。当我们面对社会不公,遭受逼迫、遭受迫害、生存的重压、甚至人格受到强大权力的侮辱,许多人可能会觉得沮丧。但我的经验是:苦难可以使我们更坚强,在我们的生命中产生力量,迫使我们独立思考,清醒过来,不再被谎言迷惑,被愚弄、欺骗和奴役。没有苦难来磨练,我们就不能真正成为得胜者。能从艰难困苦中从容地走过来,这就是个人的胜利”。
我感到,一个时代最宝贵的人,不是有钱有权的人,而是有内心力量的人。我感到,一个时代最宝贵的学者和作家,不是如何夸夸其谈,而是有内心力量的学者和作家。没有内心力量,遇到强权就低头,遇到弱者就欺侮,遇到物质诱惑就趋前,犯了错误决不承认,对他人没有爱和同情,这样的人能够干些什么呢?这样的学者和作家,能够干些什么呢?
(八)
我感到,陈平福文章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更多的是对常识的尊重,更多的是一颗朴素的良知。
他不像一些学者的文章,总是引用这个、那个学者的观点,总是引用这个、那个时新概念。他所引用的,不过是普通人的常识。他说一个社会需要信仰,他说要尊重弱势群体,他说我们的教育有问题,批评政府的权力过大,他的所有这一切观点,与其说他看了多少本书籍,而得出的结论,不如说,是他用朴素的心灵、常识的眼光,而得出的结论。正如他自己说:“作为一个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思想者,我一直都在关注像我一样的这等贱民对命运的抗争,我也尽力避免盛世宣传和舆论误导的干扰,从基本的善恶层面来判断是非和考虑问题,在残酷的现实中挣扎求存。”“只要回到基本的是非层面用基本的人之常情看问题的时候,很多问题其实很简单。我们能做到的就是回归真实、按常识思考,顺其自然,也就是顺服神,做自己当做的事情”。陈平福提示人们,在基本的是非、基本的善恶上,读书人未见得有多大的优势:“在大街上我亲眼看到,那被大人抱在怀里的小孩子,看到城管执法,看到可怜的小贩被欺负,都会抱打不平:‘土匪、坏蛋’!有人说:大家都是做生意的,都要相互支持,不能让城管得逞。大家明明显显看到的是穿制服的土匪在抢劫,在欺负穷人,我这个自以为受过高等教育的书呆子,还愚蠢地以为那是‘城管执法’”
我感到,陈平福这种对基本的是非层面的坚持、对基本的善恶层面的坚持,很有意义!我想起但丁说的一句话:“道德可以弥补知识的不足,知识无法填补道德的空白。”我觉得,把这句话内容适当加以调整,同样是说得通的:“常识和良知可以弥补理论学识的不足,但理论学识无法填补常识和良知的空白。”这几十年的中国,与其说是理论知识太缺乏,不如说是对常识的歪曲和蔑视,太多太多!使许多人缺乏起码的是非观!使许多人丧失起码的人性和同情心!使许多人不懂得政府之为政府所应尽的义务,民众之为民众所应得到的权利!
我想起几年前的一件事,我国某位军队高官在公开发言时,声称如果美国有心干预台海问题,“我们也有决心做出反应,中国人已做好西安以东城市全数遭到摧毁的准备。”这种话,完全丧失起码的常识!请问,牺牲西安以东全部城市,牺牲数亿中国人口,这样的战争即使打赢,有什么意义?再无道的暴君,也不会拿举国一半以上人口的生命为赌注,与别人决一雌雄!这样完全没有常识、亦没有对生命敬畏的人,是怎么当上将领的?这样神经错乱、视自己民族亿万同胞的生命为儿戏的疯子,如果当更大的官,不但是国家的灾难,而且也是整个人类的灾难!我又想到我看到的一篇文章:《经济学家劝工人别涨工资》。在物价飞涨,每一个家庭都面临巨额的孩子上学费用、看病费用、房价费用,十几年来企业的利润数十倍地提高、而工人的工资却一直没有大的提高,这种情况下,为职工加工资,势在必行。可是我们的经济学家,却仍然呼吁工人不要涨工资。我觉得,这样的经济学家,连起码的常识也没有,一个菜市场卖菜、目不识丁的老妇,也比他高明得多!
由此可见,回归常识,回归世世代代人类的基本善恶和基本是非,是多么的重要!
(九)
陈平福这样的人,应该是一个社会的正面财富。是一个社会健康发展的良性因素,是人与人之间友好相处的良性因素,是思想文化兴旺发达的良性因素。我们的社会应该宽容他,让他有充分的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而不是因为他批评这个社会存在的弊病,就打击他。我们的社会应该帮助他,让他有凭藉自己本领谋生的权利,而不是因为他的谋生可能损害了城市的形象,就剥夺他谋生的权利。我们的社会应该为他喝彩,他一个普普通通的人,在那么不易的处境中,仍然以善待人,仍然乐观向上,仍然保持着热爱思想的习惯,这是多么的难能可贵!这样的人,是一个大写的人!是一个有高贵灵魂的人。与这样的人过不去,法律讲不过去,良知讲不过去,天理讲不过去!
我也希望更多的网友——无论知名度高的,还是知名度低的——关注一下陈平福这个人。读读他的文章,他的许多文章写得很好。同时,也关注陈平福所面临的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控,为他免于牢狱之类,作一些我们力所能及的事。
陈平福不过是普通网民。事实上,在权力面前,哪一个网友不是普通网民呢?如果我们不为陈平福今天的处境发出呼吁,那么,今天发生在陈平福身上的事,明天就可能降临到你我每一个网民的身上。
这个时代,像陈平福这样忧国忧民,热爱民主自由,为人正直善良,尊重人的价值,热爱公平正义,喜欢思考人生价值和意义,这样的网友,还有很多。让我在这里,向他们表示真诚的敬意!
(注:本文转载自“凯迪社区”,作者中华亲爱家;于2012-9-217:37:26发布在“律师之窗”。网址: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id=8593195&boardid=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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